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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站再无侵权借口

发布时间:2020-02-03 06:30:28 阅读: 来源:浴盐厂家

近日,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PP点点通软件非法传播《七剑》的P2P侵权案件(以下简称“《七剑》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电影P2P侵权领域,我国做出的第一个P2P侵权生效判决。在这个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故意通过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对于PP点点通软件用户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而网络传播电影《七剑》的行为提供了帮助”。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一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而目前在互联网上这种“帮助侵权”行为却有着相当的普遍性,这其中特别以“搜索引擎”、“提供链接”和“P2P”为甚。

在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后,“通知删除制度”以及“技术中立原则”一度让许多经营前述互联网业务的网络经营者认为这是回避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绝对的“避风港”。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两层意思:1、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这个条款的解读,很多网络经营者往往更注意到第一层意思,却对第二层意思视而不见。事实上,当明知或应知所链接为侵权内容时,“避风港”早就不为你开了。

何为明知,何为应知?明知,即完全知道所链接为侵权,这种情况实际上相当少。应知,即根据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判断能力,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况可合理地认为应当知道所链接为侵权,这种情形在互联网此类问题中是常见的。

在前述《七剑》案中,法院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来认定被告应知的:1、主观上应当明知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电影《七剑》之来源系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2、对于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影视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其故意设置的“人气榜30强栏目”使PP点点通软件用户无须以“七剑”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即可显而易见地发现并免费下载电影《七剑》全部内容。可以看出,这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常识做出的合理判断;而第二个理由是因为被告人工编辑了链接内容使之更易被搜索到,既然已经人工干预了,技术中立的抗辩也就失去基础了。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是《七剑》这一个案,在目前的网络上,这样的“帮助侵权”行为可以说是随处可见。比如,某搜索引擎其实人工干预程度非常大,甚至搜索某些关键词时第一页所得结果几乎都是付广告费的网站,然而却在产生争议时声称“这些结果和排列秩序都是搜索程序自动产生”。又比如,P2P索引页经营网站,同样也是“主观上应当明知其索引页上所链接的影视作品之来源系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网站主页上的侵权链接内容好像片片鲜艳的“红旗”天天飘扬在网站经营者的眼前,但在网站上却用声明等格式合同形式声称“所有内容都由网友提供”或“页面内容非人工生成”,并想以此为理由推卸责任。

《七剑》案的生效判决可以视作一个信号,一个确认此类行为性质的司法信号,希望以类似技术或内容经营的网络经营者们能够重视起来,否则以后很可能麻烦不断上身的。

有人担心如此设置“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会阻碍新技术和新经济的发展,但是,从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已有数十家唱片公司成为百度数字音乐平台的合作伙伴,谷歌也与某音乐网站合作于近日推出了完全正版的“谷歌音乐频道”。事实证明,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影音作品的版权保护完全可以找到合适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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